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8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雷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1刑初15号公诉机关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系石首市财政局久合垸财政所工作人员,住湖北省。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8月18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石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8月8日至8月10日期间,雷某在本市凤凰城国际会所8516号房间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8月8日7时50分许,雷某在本市凤凰国际会所8516号房间入住,8月9日下午4时许,雷某拿出自制吸毒工具在此房间与张某、腾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2015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腾某、张某二人再次来此房间与雷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5年8月10日19时06分许,张某带付某某来到此房间,19时51分许,腾某、刘某某、王某来到该房间与张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离开,之后雷某与张某再次吸食毒品时,付某某离开。被告人雷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异议。被告人雷某辩称,宾馆的房间不是其开的,是刘某开的,第二天是张某续的房,来的人也不是其邀约和接待的,是张某接待的,吸食的毒品也是张某带来的,其只参与了吸毒,并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至8月10日期间,被告人雷某在本市凤凰城国际会所8516号房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8月8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雷某到刘某为其在本市凤凰城国际会所开的8516号房间入住,次日下午4时许至2015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雷某用自制吸毒工具在该房间内与张某、腾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2015年8月10日19时51分许,腾某、刘某某、王某来到由雷某实际使用的上述房间,看到被告人雷某正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腾某、刘某某、王某即与之前来的张某一起在该房间内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不久后,腾某、刘某某、王某、张某先后离开该房间。当晚21时16分许,被告人雷某在该房间内被巡查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本案发破案经过;2、被告人雷某的身份信息材料;3、石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现场检测报告书四份,证实:雷某、王某、刘某某、张某等四人2015年8月10日冰毒检测结果呈阳性,并被石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4、凤凰城国际会所结算单,证实:凤凰城国际会所8516号房间2015年8月8日7时47分至2015年8月11日15时37分的入住人登记为刘某;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8日早上6点钟左右的时候,我接到雷某的电话,他喊我出去过早。我们一起在皇叔街的一家早点摊子过早,期间他跟我说他一回家,他爹妈就像念经一样的说他,想要我帮他开个房休息。过完早大概7点钟左右的时候,我们就到凤凰国际会所。我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间房,因为雷某说他没得身份证,房间号是8516,我还交了300块钱的房费,因为开房最少要给300元钱的押金,我们在房里玩电脑聊天,一直到凌晨的1、2点钟我才离开。当时雷某还在房间里面玩电脑。因为我和雷某在房间吃了不少房间内的东西,我看房间内的消费和房费差不多有300元,我一想雷某还要在房间里面睡觉,所以走的时候就没有去前台退押金了。再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6、证人张某的证言。2015年8月11日证人张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9日下午6点钟左右,我在皇叔街碰到雷某,他跟我说:“跟不跟我玩去,晚上我有几个朋友要来,你看哈有没得偷电瓶车的。”然后我们一起在皇叔街吃饭,之后大概7点钟左右,他带我到凤凰国际会所8516号房间。到了房间之后,雷某拿出“麻古”和“冰毒”还有自制的水壶,我们一起吸毒,大概8点钟左右,我们搞完了以后我就出去了。凤凰国际会所8516号房间是雷某开的,8月9日那天我和雷某一起吃晚饭的时候,雷某叫我跟他给两百块钱好续房。当天我吸完毒回家之后,晚上十点多钟的样子,雷某还跟我打电话催我弄两百块钱给他,于是我就回到凤凰国际会所8516号房间跟雷某给了两百元。毒品是雷某提供的,吸毒工具我走的时候都还在房间里。2015年8月19日证人张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9日和8月10日凤凰城国际会所8516号房间是雷某在住,房卡也在他手上。2015年8月9日下午雷某打电话找过我,要我帮他给房钱,8月9日晚上11点钟左右,我自己到凤凰国际会所前台帮他交了两百元房费。雷某要我帮他交房费的时候跟我说,要我晚上到8516房间去,说是有几个朋友一起来“玩”的(指吸毒)。我知道雷某开这个房间是为了吸毒用的,我也准备到这个房间吸毒,所以我帮他交了这个房间的房费。8月9日晚上是我和雷某、田某在房间内吸毒,8月10日下午6、7点钟的时候是我、雷某、刘某某、王某和田某(腾某)在房间内吸毒。具体情况是:8月9日晚上雷某打电话要我到凤凰城国际会所8516号房间去玩,我过去以后发现雷某和田某都在房里,然后雷某从床头柜里拿出“麻古”和“冰毒”以及吸毒工具,我们三人一起吸毒。8月10日下午,雷某又打电话叫我去8516号房间,当时我和付某某在一起,我问付某某带东西(指毒品)没有,他说带了,然后我们就一起去凤凰国际找雷某。在8516房间外面,外面看到田某蹲在门口,然后我们一起进房间,发现雷某因为手机问题和田某在吵架,后来田某的前夫带着个男的打了雷某一顿,然后田某和她前夫以及那个男的离开了。付某某离开的时候落下了几袋毒品(“麻古”和“冰毒”)在床上,雷某就指着这些东西说:“这是么子?”我说:“这就是你要的东西。”雷某就把这些毒品收起来。过了没多久,刘某某、王某和田某来到房间,雷某拿出毒品和吸毒用的工具给我们吸,我和刘某某、王某在一边吸毒,雷某拿着水壶和田某在另外一边吸毒。搞完以后,我和刘某某、王某、田某先走了。我们吸食毒品的工具两次都是雷某提供的,吸食的毒品第一次是雷某提供的,第二次是付某某带来落在房间里的。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石首市凤凰城国际会所前台收银员。2015年8月9日我上的晚上10点半到第二天8点半的班。2015年8月9日晚上10点钟我接班的时候,前一班的收银员跟我说8516号房间的客人还没有交房费,而且她打客房的电话也没人接。大概到了10点半钟左右,一男一女两个人从大门走进来,那个男的把一张房卡给我。我接过以后到机器上一刷,发现是8516号房的房卡,而且卡上钱不够,需要续交房费。于是我就跟那个男的说要续房费,那个男的说:“现在手上钱不够,等哈有人来交房费的。”然后我刷好房卡并把卡交给那个男的。十几二十分钟以后,我看还没有人来给8516号房续费,就打8516号房间的座机催房费,那个男的说:“等哈有人来交房费的,不要催了,会催死。”打完电话后大约二十分钟,有一个拿着手包的男子进了会所,过了大约半个小时,这个男的从会所里面出来。他到前台跟我说要给8516号房续费,然后递给我200元钱,还找我要发票。续完房,我开了一张发票给他,接过发票后,那个男的就离开会所了。证人张某的辨认笔录显示其辨认出2015年8月9日晚上为8516号房间交费的男子是张某,2015年8月9日晚上刷卡入住8516号房间的客人是雷某。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0日晚上19时左右,我和刘某某在建设路上散步,路上我们遇到霞姐(腾某),霞姐就要我和刘某某陪她去找雷某扯皮。刘某某就问她是什么事,霞姐就告诉我们说,前两天雷某把她的手机搞坏了,她要去找雷某赔偿,我和刘某某就答应了。接着我们三个人就来到石首市中山路凤凰城商务会所8516号房间找雷某,进入房间后我们就看见雷某正在吸食毒品“麻果”,张某就坐在旁边看电视,接着雷某就问我们几个玩不玩,刘某某和霞姐说他们也来一点,于是我、张某、刘某某还有霞姐就拿起宾馆房间内的茶几上剩下的一个矿泉水瓶自制的“水壶”,采用明火烘烤锡皮纸,以吹吸自制的壶子的方式开始吸食毒品“麻果”和“冰毒”。吸食完后,我们几个人在房间里面坐了二十来分钟,然后就离开了。后来我和刘某某晚上22时许返回该房间的时候就被民警查获了。我和霞姐、刘某某是去找雷某的,所以房间应该是雷某在使用。吸毒的工具是我进房间就有的,毒品是雷某提供给我吸食的。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与王某的证言一致。10、证人腾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8日晚上我去了凤凰城国际会所8516号房间,待到8月9日上午9点左右离开,8月9日下午4点左右去过,进房看见张某和雷某在边聊天边吸毒,我也跟着吸了几口毒品,大概半个小时后我就离开了,8月9日深夜快转钟的时候我又去了8516号房间,之后进出了几次,后来我又进去了,过了一会张某也来了,我们三个就在房间里玩,我在玩手机,张某在玩电脑,雷某坐在旁边和张某聊天,他们还在吸毒,之后我就走了,过了一会我又回来,我来的时候张某已经不在了,之后我在房间里休息了一晚。到10号中午左右,服务员打电话催房费,因为之前雷某弄坏我两部手机,我就跟他唱反调,雷某说他走的,我就说偏不走,后来雷某走了,我跟着他赶,他走楼梯我就走楼梯,他进电梯我就进电梯,他回房间我就回房间。后来待到下午6点钟左右我就到皇叔街吃饭去了。吃饭的时候我跟我儿子的爸爸邓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街上吃饭,我就说手机的事帮不帮我处理的,他说好,你把人找到了,就跟我打电话。我就返回凤凰国际会所8516号房间,开始敲门没人应,过了几分钟,张某和红兵来了,雷某就开门他们两个就进去了。我在门外调侃雷某说现在你们有三个人了,不用怕我了吧,然后张某就把门打开,我进去后没几分钟,邓某某带了一个中年男子也到房间了。然后他们两个找雷某问狠,那个邓某某带来的中年男子抄起红兵的笛子打了雷某一下。后来我和邓某某以及那名中年男子一起离开,他们有事就先离开了,我走到市幼儿园附近碰到王某,然后我们一起等刘某某准备去吃东西。没一会,刘某某就来了,我买了点吃的,就和王某上了刘某某的车。在车上,我委托刘某某帮我向邓某某澄清之前的一些误会,还说邓某某刚到雷某开的房间,刘某某就问还有哪些人在房间里面,我就说雷某和张某在,刘某某就说好,我们也去找他们搞点缅果(指毒品“麻果”)吃,我们三个就到雷某的房间去了,我们进房的时候,他们坐在房间里面边玩电脑边聊天边吸毒,因为桌子上面有毒品“冰毒”和“麻果”,刘某某和王某就凑上去自己吸毒了,他们吸完毒以后就说还是不跟他们搞完了,然后对我说你也搞一口啦,我想我们来调侃雷某的目的也达到了,于是我就吸了几口,然后我们三个人就先走了,至于刘某某和王某他们是不是受雷某的邀请吸毒我不清楚,因为我当时站的很远。11、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0日下午5点钟左右雷某跟我打了个电话,叫我到凤凰国际他开的房间去玩,就是一起吸毒。房间号我不记得了,好像是在五楼。接到电话以后,我就出门到他那里,在凤凰国际楼下,我碰到张某,张某说也是要去雷某那里玩(指吸毒),我们就一起上去。在雷某开的房间门口我们碰到腾某,我们也没跟她说话,敲了敲门,雷某就开门让我和张某进去了。在房间里面我听雷某说好像是他和腾某因为手机的问题在扯皮。没过几分钟,有人在敲门,雷某就去开门,我看到腾某的前夫“斗哥”带着一个30岁左右的陌生男子以及腾某就进了房间,“斗哥”口头教训了雷某一顿,他带来的陌生男子抢过我的笛子打了雷某一下,把我的笛子都打断了。说了几句狠话之后他们就走了,房间里只剩下我、张某和雷某。张某从自己身上拿出毒品“麻果”和“冰毒”,雷某从房间里面的柜子里拿出水壶、吸管和锡纸等物品,准备吸毒。我一想两边我都认识,雷某被打的时候我又没说什么好话劝劝架,自己觉得不好意思留下来和他们一起吸毒玩,就先走了。雷某和张某他们喊腾某为“田某”和“霞儿”是因为口音问题,他们总以为她叫“田某”,其实她叫“腾某”。12、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雷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8日中午我和一个叫刘某的朋友在一起吃饭后他带我到他开的凤凰国际8516号房间玩,我和他在房间里面过了一夜。8月9日上午10点左右,刘某有事离开,就把房卡给了我,但是他只交了一天的房钱。下午2点钟左右的时候,宾馆服务员打电话问我续不续房,我说等哈再给钱。后来“花子”(张某)打电话给我,我说:“我还没睡好,还想续房休息哈,但是没钱。”“花子”说:“行,我跟你去续房(我不晓得“花子”什么时候给的钱)。”差不多下午4点钟的时候,“花子”来房间找我,约我出去吃饭,我们走到宾馆总台的时候,我就把房卡给服务员帮我刷了哈房卡,到第二天晚上8点钟左右被警察查获时,我一直都在房间里玩电脑,还和几个朋友一起吸毒。我续的房,房卡是我拿到总台刷的,房费应该是张某给的,8月8日到8月10日被查获时都是我在该房间住。我和张某、刘某某、王某、田某5个人在8516号房间里面吸过毒品。具体情况:8月9日下午我跟田某打电话叫她一起吃饭,她知道我和张某在一起就没来。吃完饭以后我打包了一份给田某带走,回房间后没多久田某就来到房间,随后张某就拿出毒品“麻果”和“冰毒”,然后叫我去买吸毒的工具。我到下面的超市里面买了吸管,然后用房间里面的空矿泉水瓶子做成吸毒用的“水壶”。完成后,我们三个人一起吸毒。吸完以后我们在房间里面看电视上网,到了凌晨两点钟左右,张某走了,我和田某就在房间睡觉。我和田某睡到8月10日下午才起来,因为田某手机的问题,我和她吵架,大概下午4点左右,田某气出去了,我怕她找我吵架就没让她再进来,她就在门口说要找她前夫搞我的人。我怕出事,就跟张某打电话,叫他来劝架,他答应马上来。过了没多久,张某和付某某来到房间,田某在外面就跟着一起进来了。我们在里面说了会话,田某的前夫带着个我不认得的男的来找我扯皮,准备把我打了一顿,放下狠话带着田某走了,后面付某某接了个电话也走了,房间里面就我和张某。再过一会,刘某某、王某和田某来到房间,就和张某一起吸毒。他们四个人也喊我吸毒,但是我和田某吵了一架,觉得一起搞很尴尬,就躲在一边玩手机。他们搞完以后,刘某某、王某和田某先走了,张某后来也走了,房间里面就剩我一个人。我刚洗完澡,警察就来查房,将我带到派出所去了。我们吸食的毒品是张某带来的,吸管是我在楼下买的,空矿泉水瓶子是房间里面本来就有的,我就用这些东西做成吸毒用的“水壶”。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雷某在检察机关所做的供述,证实:凤凰国际会所的房间是我朋友刘某开的,不知道是5楼还是6楼的一间房,那天中午,我去的时候,刘某和他的朋友在里面打牌、玩电脑,晚上的时候,我们就一起在房间里面玩,第二天(8月9日)快到中午的时候,我们就一起到皇叔街吃饭,张某就跟我打电话,我就说我在皇叔街吃饭,喊他一起来吃,张某就来跟我们一起吃了个中饭,分手的时候,刘某就把房卡给我,问我“还住不住”,我就说“不住了,钱都没有。”张某就说“你把房卡拿着,我来续,来给钱。”接着我和张某又返回了凤凰国际会所刘某之前开的那间房,但是张某老是进出房间有事,跑上跑下,约下午两点钟的时候,服务员就跟我房间打电话问续不续房,我就回答说等哈,快到吃晚饭的时候,张某和我一起出去经过服务台的时候,我就把房卡给服务员刷了一下,当时服务员没有说多余话就刷了,我估计张某就已经将房费出了。13、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检查笔录;14、凤凰城国际会所监控视频。15、被告人雷某的违法犯罪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雷某有吸毒史,曾于2015年7月25日因吸毒被石首市公安局新厂派出所行政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雷某辩称“宾馆的房间不是其开的,是刘某开的,第二天是张某续的房,来的人也不是其邀约和接待的,是张某接待的,吸食的毒品也是张某带来的,其只参与了吸毒,并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意见,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雷某为凤凰城国际会所8516号房间的实际使用者,其在使用该房期间,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辩解的理由并不影响对其犯罪的认定,故对其辩解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雷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期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花 明审 判 员  刘敦云人民陪审员  周 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喻 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