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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与李智国、吴建刚、吴利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李智国,吴建刚,吴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20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住所地岐山县县城南大街延伸段西侧。法定代表人赵宏刚,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智国,男,生于1976年9月21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枣林镇尉迟村尉迟组。被执行人吴建刚,男,生于1978年2月4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枣林镇枣林村西堡子组。被执行人吴利锋,男,生于1979年12月9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枣林镇枣林村西堡子组。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智国、吴建刚、吴利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具体下落,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岐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