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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宏伟与被执行人刘板娃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畔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畔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5000元的案件款,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玉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