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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海平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海平,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晋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第八建筑公司保安,户籍住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晋韩街420号南营岭小区西区47号,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山西省,身份证号:。2015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海平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朱海平多次向报案人朱会琴借款。2015年6月朱海平再次向朱会琴借款,朱会琴将被告人朱海平的户口本以及名为”吕秋明”的身份证和驾驶证扣留,并由被告人朱海平写下欠条,后因其未归还欠款,朱会琴报案。经查,涉案名为”吕秋明”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系被告人朱海平于2014年11月在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附近通过街边办证广告,并提供了其本人照片以及”吕秋明”身份信息伪造形成。经鉴定,涉案”吕秋明”身份证为假居民身份证。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海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报案人陈述笔录、到案经过、借条、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单、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海平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其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经查,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犯罪时法律对被告人朱海平处刑较轻,故对其量刑及罪名均应适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公诉机关关于罪名的指控应予更正。被告人朱海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海平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玉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