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王利文与陈吉申、河北森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利文,陈吉申,河北森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终1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利文,河北中亿达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虎,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吉申,河北森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森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大街19号蓝钻名座。法定代表人:陈吉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利文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一、2014年6月27日,原、被告三方签订长石厂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王利文以现状转让长石厂,包括营业执照等全部手续、全部基础资料、荒山承包协议、山上全部附着物及机械设备;转让金额为90万元,含平山安监局保证金在内;合同签订三日内,双方到平山县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变更营业执照三日内陈吉申付清全款,迟延一日,按拖延金额的5%加罚滞纳金;被告森大园林公司为被告陈吉申所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二、协议签订当日,王利文向陈吉申移交长石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采矿证原件。2014年7月4日,经申请,平山县路成钾长石厂营业执照投资人由王利文变更为陈吉申。截至2014年7月9日,陈吉申共给付王利文转让款70万元。后,双方因采矿许可证续签办理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无争议。三、双方对是否于2014年12月1日达成合意解除转让协议存在争议。为证明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陈吉申提交如下证据:1、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全部矿山资料。2014年12月15日前解除合同并变更营业执照,合同总金额70万元。王利文2014年12月1日。王利文否认收条上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经本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出具京正(2015)文鉴字第1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落款时间为“2014.12.1”的收条原件落款部位的“王利文”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王利文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另,王利文认可收到矿山资料,但主张收取上述资料的原因是要帮陈吉申买炸药。2、录音证据多份,其中2014年12月1日的谈话录音中,陈吉申向王利文催要已付的矿山转让款,王利文称,我这15号才能到位钱。同日的另一段录音中,王利文称,我下午让他们去催点利息,催出来多少,先给你们拿多少,我说是十五号给你们呢。王利文质证意见为,说十五号给陈吉申钱,是因为其系开担保公司的,是陈吉申要向其借款。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是否协商一致解除长石厂转让合同是本案争议之所在。王利文对陈吉申提供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结合谈话问答,即可确认陈吉申系因王利文未能办理长石厂采矿许可证续签,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转让款。王利文承诺(2014年1月)15日给陈吉申钱,即长石厂转让款而非陈吉申向其借款。王利文收取矿山资料的行为即是基于解除合同,而非为陈吉申开矿买炸药。因上述证据和事实与司法鉴定结论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收条为王利文所写,解除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王利文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基于上述,王利文与陈吉申已于2014年12月1日达成合意,解除了双方签订的长石厂转让协议。王利文要求陈吉申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转让款,不予支持。因矿山转让合同已解除,陈吉申要求王利文返还转让款、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2014年6月27日原告王利文与被告陈吉申、河北森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平山路成钾长石厂转让协议已于2014年12月1日解除,该协议终止履行;二、原告王利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陈吉申转让款70万元,并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8日间按本金10万元,自2014年7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7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三、驳回被告陈吉申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王利文的诉讼请求。原告王利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4300元、鉴定费4200元,两项合计8500元,由本诉原告王利文负担;反诉受理费5737元,由反诉被告王利文负担。宣判后,王利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1、该案的收条是陈吉申为了达到毁约而又不承担责任的目的伪造的,上诉人请教多位笔迹鉴定专家,专家指出收条所谓上诉人的签字存在多处与上诉人本人不符的地方(详见附件),无论在书写的快慢、连贯、转折等,还是其他方面都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2、上诉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原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陈吉申提交的录音证据,没有当庭审查录音复印件与原录音载体是否一致,在上诉人不认可的前提下,没有查明该录音复制件是否存在不真实的情况而竟然直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原审法院对鉴定意见及录音等证据的审查错误,导致错判。请求重新鉴定,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所有反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陈吉申支付长石厂转让款20万元及滞纳金,被上诉人河北森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二审案件诉讼法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应否重新鉴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是上诉人王利文申请桥西区人民法院通过摇号指定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经查该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所做出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上诉人主张该鉴定意见请教多位笔迹鉴定专家称收条签字多处与上诉人本人签字不符,因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术对字迹作出判断,仅有上诉人自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足以证实鉴定意见存在问题,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诉人依此主张重新鉴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书写收条内容“收到全部矿山资料2014、12、1、012014、12、15之前解除合同并变更营业执照,合同总金额柒拾万元(700000元)。一次付清王利文2014、12、1”证实双方解除合同达成合意,上诉人称收取矿山资料是为被上诉人购买炸药使用,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说辞不足以抗辩被上诉人所证事实,结合矿山开采许可证未续签的事实及双方通话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双方达成解除转让矿山的协议,上诉人称通话录音存在瑕疵,但未提交证据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转让款和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开采矿山给其造成损失,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上诉人若有损失证据可以另行主张。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7元,由上诉人王利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瑞英审 判 员 牛跃东审 判 员 李坤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