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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744号原告马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706061912,汉族,仙桃市人,务工,住仙桃市长埫口镇马滩村2组21号。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傅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国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