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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唐婷婷与陈庆德、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婷婷,陈庆德,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888号原告:唐婷婷,女,1995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汪观利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琼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庆德。被告: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绿都商城EF区101、102、201、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庆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婷婷诉被告陈庆德、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婷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斌名下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以其名下房产一套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婷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庆德、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唐婷婷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327号-3号15幢304(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晓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