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贝尔支行诉马桂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支行贝尔支行,马桂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4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支行贝尔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负责人耿志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志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支行贝尔支行客户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国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支行贝尔支行客户部客户经理。被告马桂芬,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支行贝尔支行诉被告马桂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支行贝尔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18元,减半收取4959元,由原告负担。栾海涛审判员孙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杨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