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与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1548号原告刘×,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培飞,北京市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男,1977年5月6日出生。原告刘×与被告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谢培飞、被告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9日生育一子迟x1。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此后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从2015年3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子迟x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迟×辩称,双方登记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属实,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迟x1。双方皆为初婚。原、被告曾于2014年9月10日及2015年6月6日两次签署离婚协议,但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5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后勤部政治部出具了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破裂,经组织调解无效,现提出离婚诉讼申请,请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的证明。原告称2014年4月份之后其住在海淀,被告住在马连道,分居8、9个月,之后和好,从2015年3月29日到现在继续分居。被告则对原告提出的分居时间有异议,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被告称不想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是为给双方一个缓冲期,是自己想挽回原告感情的一个形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军官证、独生子女证、离婚协议、短信记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两次签订离婚协议,但均未办理离婚登记,且被告表示签订离婚协议并非其本意,其仍希望可以与原告和好。而引发原、被告矛盾的原因多是家庭琐事,考虑到本次诉讼是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且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本次诉讼以双方不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代理审判员 房文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成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