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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8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8执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苗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壮族。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诉前调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广西区高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经济储蓄收入等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态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目前在本辖区暂无固定居所,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本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2015)乐诉前调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人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审判长  刘序飞审判员  田应泽审判员  陈科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宝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