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48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陈某甲在2015年11月11日至11月16日期间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工业区某号一栋废弃办公楼内三次盗窃电线,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工业区某号一栋废弃办公楼,用在四楼找到的铁钳将二楼的电线剪下,次日,便将该批约重5斤的电线卖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获利约人民币30元。2.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工业区某号一栋废弃办公楼内,又使用铁钳将三楼的电线剪下,随后将该批重约7斤的电线卖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获利约人民币50元。3.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工业区某号一栋废弃办公楼,再次使用铁钳将一楼的三种电线剪下,准备拿出去卖时,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被盗电线一批(经鉴定,起获的其中一种电线价值人民币73元)。破案后,电线已发还被害人。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甲共盗窃三次,能够鉴定价格的电线价值人民币73元。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何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户籍证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第三次盗窃行为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执行期限为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2月1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第三次盗窃的电线已被起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甲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之前因第三次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过15日,上述行政拘留系因本案其中同一行为所致,其拘留的期限应折抵被告人的刑期。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某甲不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丁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杨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