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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张金伟与李艳平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伟,李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3民初383号原告张金伟。被告李艳平。原告张金伟与被告李艳平婚约财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员张翠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艳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金伟诉称,2015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按农村风俗进门、相家时原告给被告现金1500元,4月份订婚时,应被告要求经媒人门艳芳手给付彩礼款50000元,在四月二十八过节时给付现金1000元。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结婚事宜,被告一再推脱。直至现在被告更换手机号码,原告无法与其联系以保持恋爱关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艳平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原告张金伟与被告李艳平经人介绍认识,后经短暂相处确立恋爱关系,按农村风俗被告到原告家看家时原告给付被告现金1000元,2015年旧历3月定亲时原告经媒人门艳芳手给付被告彩礼款50000元,旧历四月二十八节原告再次给付被告现金1000元。后原告与被告协商结婚时,被告多次借口推脱,导致双方关系恶化。现原告更换手机号码,被告认为双方的恋爱关系已无法保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认定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证人门艳芳证言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伟和被告李艳平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张金伟给付被告李艳平彩礼款50000元,有原告方陈述及媒人门艳芳当庭作证,事实清楚,本院应予认定。原告陈述分两次给付被告现金共计2000元,因原告并未提出返还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张金伟基于结婚为目的,按当地风俗给付被告李艳平彩礼款,数额较大,但二人并未形成实际婚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艳平返还原告张金伟彩礼款5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艳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翠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