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财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朱腾立、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强,朱腾立,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财保60-2号申请人张永强,成年。被申请人朱腾立,成年。被申请人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贾镇高庄铺村。申请人张永强与被申请人朱腾立、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鲁1103财保60-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提供4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腾立驾驶的鲁PE***/鲁P挂号牌重型半挂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