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03财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朱腾立、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强,朱腾立,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财保60-2号申请人张永强,成年。被申请人朱腾立,成年。被申请人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贾镇高庄铺村。申请人张永强与被申请人朱腾立、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鲁1103财保60-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提供4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腾立驾驶的鲁PE***/鲁P挂号牌重型半挂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