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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与张泽生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张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峻,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崔丽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张泽生,男,1949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房裁字(2015)第66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区房管局称,西房裁字(2015)第66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理,本院认为,区房管局作出西房裁字(2015)第66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西房裁字(2015)第66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秋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