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靳超与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超,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周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宛行初字第113号原告靳超。委托代理人靳玉箱。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余发改,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刘世慰,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周克。委托代理人董正国,南召县惠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靳超诉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周克土地登记公告纠纷一案,原告以所诉行政行为错误、另行诉讼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靳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 鸿审判员 马彦彬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日书记员 康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