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敏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2刑初7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敏,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鄂尔多斯市看守所,2015年4月1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5月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芈玲,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5]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敏及其辩护人芈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敏之妹刘某甲、刘某丙(另案处理)在萧县杨楼镇医院吊水时,因吊水问题与护士崔某某发生口角,被劝阻。半个小时后,崔某某正给病人吊水时,刘某丙持扫帚对其实施殴打,后被告人刘敏与刘某丙、刘某丙之夫谷某(另案处理)追打崔某某,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后崔某某躲进药房中,谷某又开车将药房门堵住,致使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经法医鉴定,崔某某腰部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一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到案经过等,鉴定意见,证人王某甲、陈某某、王乙、闰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敏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刘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刘敏殴打崔某某具有前因,其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殴打的是特定的人,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敏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一、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构成自首;二、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三、被害人崔某某对本案发生具有过错。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敏之妹刘某甲、刘某丙(另案处理)在萧县杨楼镇医院因吊水快慢问题与护士崔某某发生口角,被劝阻。半个小时后,崔某某正给病人吊水时,刘某丙持扫帚对其实施殴打,后被告人刘敏与刘某丙、刘某丙之夫谷某(另案处理)对崔某某进行追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崔某某躲进药房后,谷某又开车将药房门堵住,致使现场秩序混乱。经法医鉴定,崔某某腰部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一级。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敏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未供述自己殴打被害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敏与被害人崔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崔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一)发破案及抓捕经过、羁押证明证明,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刘敏被萧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刘敏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抓获并羁押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刘敏被萧县公安局押解回萧县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敏的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三)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敏无前科。(四)和解协议书、撤诉书、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敏与崔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崔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二、萧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三、辨认笔录证明,崔某某辨认出刘敏、刘某丙、谷某是案发当天对其实施殴打的人。四、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敏及刘某丙、谷某在案发现场追打被害人崔某某、谷某开车堵门等情况。五、鉴定意见萧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崔某某腰部外伤致L2、L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L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其腰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六、证人证言(一)王某甲证明,当天下午5点半左右,他在杨楼镇医院内科病房上班,崔某某在护士办公室门口给病人挂水,刚挂好水起身的时候,刘某丙拿扫帚朝崔某某头上打,刘某丁过来拉刘某丙,把刘某丙拉倒了。刘某丙的丈夫谷某看到后就过来想要踹崔某某,没踹着,然后他们三四个人围着崔某某打。刘某丙又拿着扫帚朝崔某某的头打,崔某某往南跑,谷某追上崔某某用脚踹崔某某,刘某丙上去拽崔某某的头发和崔某某厮打,刘敏用拳头朝崔某某的后背打,后刘睛和崔某某都摔倒在地厮打在一起,刘敏用脚朝崔某某的后背踢,后被人拉开。崔某某躲到西药房,把防盗门锁上。刘某丙一家人便堵在门口吵骂,谷某还开来一辆黑色的轿车堵在西药房门口。(二)刘某甲证明,当天下午5时许,她在萧县杨楼镇医院吊水时,因吊水快慢问题她和妹妹刘某丙与护士崔某某发生争吵,王医生把她转到东边的病房去了,后来怎么发生的打架她就不清楚了。(三)刘某丙证明,当天下午5时许,她和她丈夫谷某在萧县杨楼镇医院陪着她三姐刘某甲吊水,因吊水快慢问题她与护士崔某某发生了吵骂。一个姓王的医生把刘某甲送到另一个病房去了。过了10分钟左右,她大姐刘敏和二姐刘某丁来了。崔某某出来给病人挂水时,她拿起旁边的扫帚就去打崔某某的头,崔某某推了她一下,往南边跑,她就去追崔某某,和崔某某厮打在一起,她们都摔倒在地上,互相用脚跺对方。后来有好多人把她们拉开了。(四)谷某证明,当天下午5时许,他和他妻子刘某丙陪刘某丙的三姐刘某甲到杨楼镇医院吊水。因吊水快慢问题刘某丙与姓崔的护士发生了争吵,王医生把刘某甲带到另外一个屋里。后刘某丙和姓崔的护士又互相厮打在一起,他看到后上去用脚跺了姓崔的护士。(五)陈某某证明,她在杨楼医院实习,和崔某某是同事关系。当天下午5点半左右,她在该医院输液室里上班,看到刘某丙(穿红色运动服的孕妇),进到输液室里对着崔某某说:“你服务态度这么差,我们挂的慢管你什么事?”手还指着崔某某,崔某某说:“你别指,说话指着干嘛。”然后双方就吵骂起来,有个医生把刘某丙拉走了。过了有半个小时,有个妇女抱着小孩要挂水,崔某某就在输液室门口给小孩挂水,她在旁边看着。崔某某挂好水起身时,刘某丙拿扫帚打崔某某,刘某丙的姐姐刘某丁把刘某丙往一边拉,把刘某丙拉倒了。刘某丙的丈夫谷某就要踹崔某某,没踹着。刘某丙从地上起来后拿着扫帚往崔某某的头上打,崔某某往西跑,刘某丁拉着刘睛不让打,刘某丙就把扫帚朝崔某某扔了过去。好多人都在劝架的时候,刘某丙的姐姐刘敏跑过去想打崔某某,崔某某往南边跑,他们三四个人追着要打崔某某,刘某丙用扫帚朝崔某某的头打,并拽着崔某某的头发,刘敏用拳头朝崔某某的后背打,后刘某丙和崔某某都摔倒在地上扭打在一起,用脚踢对方,刘敏也用脚踢了崔某某的后背四五下。后来很多人上去把她们拉开了,把崔某某带到西药房,把防盗门锁起来了。刘睛一家人还堵在门口不让崔某某出来,后来谷某还开来一辆黑色的轿车堵在西药房门口,不让人员进出。(六)王乙证明,当天下午5时许左右,他在杨楼镇医院放射室上班,听到医院护士站有人吵架,就到现场看。当时崔某某正在护士站门口给病人挂水,刘某丙拿着一个扫帚朝崔某某的头上打了两三下,这时刘某丁过来把刘某丙往一边拉,把刘某丙拉倒了。刘某丙的丈夫谷某看到后就过来想要踹崔某某,没踹着。他们三四个人就都围着崔某某厮打。他过去拉架时,刘敏跑过去想打崔某某,崔某某就往南边跑,他就拉住刘敏。这时他看见谷某跑到崔某某跟前用脚踢崔某某,刘某丙拽着崔某某的头发往下拽,自己倒在了地上,刘敏用拳头揣了崔某某的后背三四下,随后刘某丙和崔某某就都摔倒在地上扭打在一起,都用脚踢对方,刘敏也用脚踢了崔某某后背四五下。后来很多人上去把她们拉开了,并把崔某某带到西药房,把防盗门锁起来了。刘某丙的家人就堵在门口不让崔某某出来,后来谷某开来一辆黑色的轿车堵在西药房门口,不让人员进出。(七)闰某证明,当天下午5时许左右,他在杨楼镇医院外科上班,听到医院住院部有吵架的声音,他就跑过去看,看到有谷某、刘敏等三四个人对崔某某追打,崔某某就往南边跑,谷某跑到崔某某跟前用脚踹崔某某,刘某丙上去拽着崔某某的头发往下拽,自己躺倒在地上,刘敏用拳头打崔某某后背三四下,随后刘某丙和崔某某就都摔倒在地上扭打在一起,双方都用脚踹对方的腿和身子,刘敏朝崔某某的后背踢了四五下。过一会谷某还开来一辆黑色的轿车堵在西药房门口。(八)韩某某证明,他是杨楼医院负责安保的负责人。当天下午5点半左右,他从杨楼镇医院下班回家的路上接到院长的电话让他回去,说医院有人打架,他便回到医院,看到崔某某巳经被几个人带到西药房把门锁上了。有个穿红色羽绒服的男子拿着一个木棍在西药房门口用木棍捣门,用脚踢门,还一直吵骂。还有一个穿红色羽绒服怀孕的妇女和一个穿粉色睡衣外套的妇女也在西药房门口堵着崔某某吵骂。过了一会儿,穿红色羽绒服的男子开来一辆黑色轿车堵在西药房门口,医生想进西药房拿药也进不去。他就劝穿红色羽绒服的男子把车开走,那个人不听他的劝阻,继续把车堵在西药房门口,拿着一个木棍捣西药房的门,说“这个事不了,谁也别想看病。”当时有几个看病的病人也都等着一直没能过去拿药,造成医院就医秩序的混乱。过了有好几分钟,有个穿玫红色棉袄的女子才把车开走,(九)郭某某证明,当天下午5时许,从徐州请来的专家在杨楼医院给他儿子动手术,他在医院的后排二楼走廊上等着。大约有5点半的时候,他听到楼下有吵骂的声音,看到南边的空地上好几个人围着一个护士打。一个穿红色运动服的妇女和一个护士倒在地上,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短头发的女子朝那个护士的后背踢。当时场面很混乱,好多医生来不及给病人看病,跑去拉架,病人也都吓的不轻。后看到有一辆车把西药房的门堵上,想拿药的病人当时没法进去拿药,医生也没法进去。七、被害人崔某某陈述,当天下午5时许左右,她在杨楼镇医院上班,有个三十多岁的妇女转到她值班的输液室里继续吊水,因吊水快慢问题,她和那个吊水妇女妹妹发生口角,对方骂她,被其丈夫拉开了,王医生看到后就过来把挂水的妇女带到东边的病房去了,她就进了值班室,这事就结束了。过了半个小时,她正在给病人挂水的时候,那个吊水妇女妹妹从后边拿着个扫帚打她,而且自己摔倒了,其丈夫看到后跑过来就要打她,被人拉住。她就往前边跑,那个吊水妇女妹妹拉着她,拽着她的头发把她拽倒了,一个短头发的妇女用脚踢她的腰,后她同事就把她们拉开了,她就进到药房,把防盗门锁上。那个男的又拿着一个木棍过来砸药房的门,还在外边骂有二十多分钟,随后王院长就报警了。八、被告人刘敏供述(2015年4月17日),案发当天17时许,她搭她妹妹刘某丁车回家时,刘某甲给刘某丁打电话说:“你来接我回家吧,我现在惹一肚子气,和护士吵架啦。”她和刘某丁一起到杨楼医院里,问刘某甲怎么回事,这时她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音,看到她妹妹刘睛手里拿着扫把去打一个女护士,那一个女护士左手挡着扫把,右手推刘某丙,她便上前指着那个女护士骂,接着刘某丙又和那个女护士打起来了,后那个女护士就跑,跑到医院花园南边时,被刘某丙追上了,她们两个人就厮打一起了,几个医生就过去拉架,围在一起很乱。她跑到跟前,对崔某某的臀部踢了两下,又踢了崔某某的腿几下,然后就被人拉开了。后来那个女护士就躲到西药房里面去了,她和刘某丙等人堵在西药房门口。后来谷某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堵在西药房门口。她当天穿的是粉红色睡衣上衣,后来在打架时被拽掉了,穿的黑色的羊毛衫,留的短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敏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敏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敏及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刘敏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以及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崔某某对本案发生具有过错的意见,经查,案发时,被告人刘敏之妹刘某甲虽曾因输液的快慢问题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了口角,但被人劝阻后,陪同刘某甲输液的刘敏之妹刘某丙又挑起事端,借故生非,对崔某某实施殴打,刘某丙之夫谷某及被告人刘敏看到后不问缘由,共同追打崔某某,致崔某某轻伤,并致崔某某正在工作的场所萧县杨楼镇医院的秩序混乱,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崔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被告人刘敏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敏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敏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时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因此,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敏系偶犯,归案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且案发后与被害人崔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崔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景文人民陪审员 张 文人民陪审员 王莉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东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