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白洪明与王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洪明,王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101号原告白洪明。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娇。委托代理人史美君,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负责人黄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贵娥,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洪明与被告王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洪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洪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洪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洪明负担。审判员 何梅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梦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