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于志荣与曹术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荣,曹术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135号原告:于志荣,农民。被告:曹术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荣与被告曹术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志荣于2016年3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术存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志荣负担。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超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