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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淑斌、日照凯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陈淑斌,日照凯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崔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1335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东,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淑斌,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日照凯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常州路西头南侧,光大环保能源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54981615。法定代表人:陈淑斌,总经理。被告:崔久英,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淑斌、日照凯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崔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被告陈淑斌暨被告日照凯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淑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久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3043.93元及利息10370元;2、判令被告陈淑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400元;3、判令被告陈淑斌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7576.64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并要求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以上其他被告对被告陈淑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递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淑斌与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易科技)签订借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通过轻易科技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网址:www.qingyidai.com,以下简称“轻易贷”)提供的中介服务,实现被告陈淑斌的借款需求。后原告与被告陈淑斌及被告日照凯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被告陈淑斌向原告借款244000元,期限180天,利率4.25%,被告日照凯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崔久英为被告陈淑斌的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陈淑斌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淑斌拒不偿还,其他被告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被告陈淑斌、日照凯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认为原告主张违约金、利息过高。被告崔久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淑斌与崔久英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7日,被告陈淑斌与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服务合同,约定被告须在轻易贷及/或轻易贷无限客户端注册并取得轻易贷会员账号,并且按照轻易贷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完成激活后方可使用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等相关内容。同日,原告(甲方、出借人)与被告陈淑斌(乙方、借款人)、被告日照凯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丙方、担保方)在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丁方、平台方)提供的网络平台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被告陈淑斌认可并同意原告向被告陈淑斌委托的垫付卡账户中,借款利率为4.25%/180天,折合借款年利率约为8.62%,被告陈淑斌应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本金和利息,如发生逾期还款,被告陈淑斌须按本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被告陈淑斌因违约给原告及/或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或原告为维护和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和原告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被告陈淑斌为按时足额偿还原告款项的,被告陈淑斌须向原告一次性缴纳借款本金金额10%的款项作为违约金,且被告陈淑斌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被告陈淑斌因违约给原告及/或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或原告为维护和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和原告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被告陈淑斌在发生逾期后,被告陈淑斌应按如下顺序支付应付款项:A、本金;B、利息;C、违约金;D、延迟履行违约金;逾期款项中的利息、违约金等不计利息;等等。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原告加盖公章,被告陈淑斌签名并捺印。同日,被告日照凯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及股东会决议,对被告陈淑斌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担保,保证期间自被告陈淑斌与轻易贷签订借款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告陈淑斌在轻易贷发生任一《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约定的应付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指包括但不限于被告陈淑斌还清在轻易贷发生的所有借款、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止,如借款人在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确认了某一《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或《借款及担保协议》,即视为本企业/本人同意自动延续本担保函;担保的范围包括被告陈淑斌登录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确认接受的所有《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借款及担保协议》项下的借款人前债权人的应付款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款项、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借款及担保协议》的权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以及《借款服务合同》项下借款人欠轻易贷的服务费及其他款项;股东会决议由被告陈淑斌、崔久英参加,一致同意被告日照凯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担保函(QD2)》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崔久英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担保函,约定被告崔久英对被告陈淑斌在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或《借款及担保协议》,或推荐单位签订了任一《承诺函(LS4)》或《不可过户承诺函(LS11)》,即视为被告崔久英为任一该借款协议/承诺函项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保证期间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5年;被告崔久英签名并捺印。再查明:以上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告发放借款本金196000元,借款期限为180天,于2016年10月16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316.1元,尚欠借款本金159683.93元、借款期内利息8330元以及逾期利息。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向被告发放借款本金48000元,借款期限为180天,于2017年1月6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480元,尚欠借款本金32520元、借款期内利息204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于2017年3月11日偿还5万元,于2017年3月12日偿还1万元,并主张系优先偿还借款本金。原告主张自2017年3月11日到12日共收到被告转账6万元,其中2万元是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扣押被告车辆的扣车费用,但原告没有申请法院保全,扣车费是原告基于借款服务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原告为维护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均应当由被告来承担,因此扣车费不能计算在还款范围内,扣车费系原告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没有相关标准及证据,认为剩下4万元是支付的先到期的借款即196000元的违约金和利息。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因被告在起诉后偿还6万元,其中2万元原告认为用于支出扣车费,其他4万元用于支付196000元的借款期内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故诉讼请求第一、二项不变,第三项明确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以159683.9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欠款额159683.93元的日千分之一计算;以325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欠款额32520元的日千分之一计算);第四项诉讼请求不变,第五项明确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其他在本案中不在主张,也没有相关证据,部分费用未发生。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款服务合同、借款及担保协议、担保函、股东会决议、网上交易截图、欠款情况统计表、现金管理交易凭证及清单、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依法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陈淑斌向原告分别借款196000元及48000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淑斌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分别尚欠159683.93元、32520元。原告起诉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偿还6万元,原告虽主张其中2万元用于支付扣车费,但并非通过法院保全,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用于证实,被告对此不认可,故对原告2万元用于扣车费的主张不予认可,且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被告该6万元优先支付借款本金,因原告在庭审中亦主张优先支付先到期的借款,故该6万元优先偿还先到期的剩余借款本金即159683.93元,该笔借款本金尚欠99683.93元,另一笔借款本金尚欠3252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132203.93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淑斌偿还借款本金183043.9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为被告陈淑斌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2203.93元;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期内的利息系10370元,系双方约定,且并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虽系双方约定,但合计超出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均统一为逾期利息并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起诉主张的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以及律师费,原告主张尚未发生,本案不再主张,系其权利自由处分,予以确认。被告日照凯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崔久英作为担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其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淑斌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203.93元;二、被告陈淑斌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利息10370元;三、被告陈淑斌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59683.9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3月11日,以109683.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3月12日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以99683.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3月13日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325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7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日照凯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崔久英对被告陈淑斌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