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钟天才与重庆朗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朗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钟天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1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朗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新建路20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天才。委托代理人幸治东,重庆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朗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天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九法民初字第10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本院依法传票传唤重庆朗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上午10时40分到本院主楼5法庭开庭,重庆朗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人重庆朗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朗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朗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为362元,由重庆朗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泽兵代理审判员 胡 俊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