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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谢巧秀、XX英、汤莉群与成都新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巧秀,XX英,汤莉群,成都新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655号原告谢巧秀,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XX英,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汤莉群,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新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街道滨江路南三段25号。组织机构代码:59728149-X。法定代表人唐廷勋,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桂林,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巧秀、XX英、汤莉群诉被告成都新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巧秀、XX英、汤莉群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巧秀、XX英、汤莉群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晓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游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