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金学与曾礼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学,曾礼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学,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执行人曾礼彬,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本金54538元及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案件受理费582元,申请执行费727元,合计558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礼彬银行存款人民币5584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礼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曾礼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力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