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3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吕冬梅申请执行翟强、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冬梅,翟强,斯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14-4号申请执行人:吕冬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翟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斯庆,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吕冬梅与被执行人翟强、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5448号民事调解书,现需扣划已冻结的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执行人斯庆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