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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丁金魁与被告刘玉光、赵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魁,刘玉光,赵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646号原告:丁金魁,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刘玉光,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赵丽娟,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丁金魁与被告刘玉光、赵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丁金魁到庭参加诉讼,刘玉光、赵丽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丁金魁诉称:2015年1月20日,刘玉光、赵丽娟夫妇在其处借款59000元,并向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此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多次索要刘玉光、赵丽娟未还。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刘玉光、赵丽娟给付借款59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刘玉光、赵丽娟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刘玉光、赵丽娟夫妇在丁金魁处借款59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有丁金魁、刘玉光、赵丽娟签字。欠条约定此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多次索要刘玉光、赵丽娟至今未还。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欠条一张,并有当事人陈述佐证。刘玉光、赵丽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依法负有还款义务。本案中,刘玉光、赵丽娟在丁金魁处借款59000元,还款期限届满至今未还,有欠条佐证,刘玉光、赵丽娟已签字确认,本院予以确认。现丁金魁请求刘玉光、赵丽娟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玉光、赵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丁金魁借款本金59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时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被告刘玉光、赵丽娟负担,另637.5元退回原告丁金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逄格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