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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白晓红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红,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白晓红,女,1974年3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被执行人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中山西路。法定代表人帖静峰,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晓红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95142.36元(包括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现该款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