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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131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唐磊、张连,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