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9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140号原告叶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叶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崔建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兴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