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杜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孟玲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玲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607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安永江职务:理事长。被告孟玲海,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孟玲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维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泽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