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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31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确认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16年2月23日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成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