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31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确认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16年2月23日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成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