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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03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何守斌与连云港力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守斌,连云港力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3693号申请执行人何守斌。被执行人连云港力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杨玉凤。申请执行人何守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力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连老人仲案字〔2015〕第1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连云港力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自该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何守斌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497.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945.4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74元,合计41816.6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力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公司法人杨玉凤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连老人仲案字〔2015〕第15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尹西平执行员  王 亮执行员  宋世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