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为群与朱文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为群,朱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909号申请执行人张为群。被执行人朱文斌。申请执行人张为群与被执行人朱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102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9元、保全费109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