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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陈瞎与张振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瞎,张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7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陈瞎,男。被执行人张振东,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宜民五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振东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陈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振东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飞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仝洪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