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岔民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满如与刘晓飞、傅友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满如,刘晓飞,傅友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徐满如。委托代理人刁品华,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飞。被告傅友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负责人许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满如诉被告刘晓飞、被告傅友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德钧代理审判员 於婷婷人民陪审员 姚尤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