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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左前慧与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前慧,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860号原告左前慧,女,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盘龙镇北关旗杆巷*号,身份证号:4128211974********。委托代理人陶付勤,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超,男,1984年8月31日生,汉族。原告左前慧与被告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