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左前慧与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前慧,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860号原告左前慧,女,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盘龙镇北关旗杆巷*号,身份证号:4128211974********。委托代理人陶付勤,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超,男,1984年8月31日生,汉族。原告左前慧与被告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