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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晋州市海洋涂料厂与豆艳磊、王灵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州市海洋涂料厂,豆艳磊,王灵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928号原告晋州市海洋涂料厂,住所地:晋州市尹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尹入合,该厂厂长。被告豆艳磊。被告王灵芝,系豆艳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州市海洋涂料厂与被告豆艳磊、王灵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登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茹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