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晋州市海洋涂料厂与豆艳磊、王灵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州市海洋涂料厂,豆艳磊,王灵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928号原告晋州市海洋涂料厂,住所地:晋州市尹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尹入合,该厂厂长。被告豆艳磊。被告王灵芝,系豆艳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州市海洋涂料厂与被告豆艳磊、王灵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登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茹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