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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龙诉被告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228号原告李龙,男,汉族,1980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李娟,女,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诉被告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诗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