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萃与被告林凯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6民初66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伟,鹿邑县司法局148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甲,男,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齐男淮阳县148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义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林某甲,委托代理人郑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叫林某乙,现已两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经常给我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婚生男孩,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财产共同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辫称原告所诉理由不足,双方达不到离婚的条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农历正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淮阳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林某乙,因家务事双生气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家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且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双方婚生儿子年龄尚小,应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仲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