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19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长青与句容市富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周志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青,句容市富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周志富,徐正英,潘兆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976-1号申请执行人王长青。被执行人句容市富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周志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志富。被执行人徐正英。被执行人潘兆风。申请执行人王长青与被执行人句容市富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周志富、徐正英、潘兆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句容市富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周志富、徐正英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90元、保全费1770元。被执行人潘兆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潘 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