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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白茫胜诉杨金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茫胜,杨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24号申请执行人:白茫胜,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杨金山,男,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人白茫胜与被执行人杨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二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杨金山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白茫胜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1235元,未执行标的为112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案款11235元,如逾期不付,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白茫胜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白茫胜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二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映华审判员  曹 斌审判员  李增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慧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3月16日地点: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第一执行法庭合议庭参加人员:黄映华、曹斌、李增泉记录:杨慧合议内容:白茫胜与杨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否同意终结执行黄映华:我们就白茫胜与杨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拟决定对本案终结执行事宜进行合议,下面先由承办人就案件执行情况进行汇报。黄映华:我们就白茫胜与杨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二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案款11235元,如逾期不付,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白茫胜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白茫胜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二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你们的意见呢?曹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我同意上述意见。李增泉: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黄映华:现合议庭成员无不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二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决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二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