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昊博经贸有限公司与孙洪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昊博经贸有限公司,孙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昊博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洪军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南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延辉存款人民币51182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