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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3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周吉与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吉,王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3503号原告周吉。被告王薇。原告周吉与被告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松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吉诉称:被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迟迟未归还,经公安机关调解后,被告也仅于2015年9月20日还款2500元,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500元。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王薇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被告王薇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周吉现金壹万元整。本院认为:被告王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其诉讼权利,对原告周吉提供的借条,本院依法确认为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周吉要求被告王薇偿还借款7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周吉偿还借款本金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松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