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2016)冀0130民初29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294号原告刘某甲,男。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炯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