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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利新与刘艳春、颜传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新,刘艳春,颜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王利新,男,1966年9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刘艳春,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颜传学,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艳春、颜传学银行存款31197元(其中包含执行费350元、案件受理费84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