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5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马海峰与肖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峰,肖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245号原告马海峰,男,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被告肖立新,男,1959年1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峰诉被告肖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肖立新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海峰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肖立新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景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