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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曲国会、叶长红与被告滦平大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国会,叶长红,滦平大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80号原告曲国会。委托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长红。委托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平大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38536-0。法定代表人翟波职务经理。住所地滦平县。委托代理人张东莹,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国会、叶长红与被告滦平大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国会、叶长红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国会、叶长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国会、叶长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20.00元,减半收取2660.00元,由原告曲国会、叶长红负担。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孙凤平人民陪审员  焦俊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景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