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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长宏与马义哈、陈香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长宏,马义哈,陈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财保14号申请人:罗长宏,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申请人:马义哈,男,1974年6月27日生,回族,住塔城市被申请人:陈香梅,女,1976年1月2日生,回族,住塔城市。申请人罗长宏与被申请人马义哈、陈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长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信用社帐户*****;申请人马义哈新****车辆行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罗长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义哈、陈香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马义哈名下新***车辆车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海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斯哈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