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上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滑县老店镇田堤口村民委员会与田国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老店镇田堤口村民委员会,田国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上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滑县老店镇田堤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庆斌,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国营,男,1964年8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滑县老店镇田堤口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田国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县老店镇田堤口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景长征,被告田国营及委托代理人段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滑县老店镇田堤口村民委员会诉称,本村有集体土地,上届村委会未按民主议事定制让被告占用集体土地1.5亩,且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经多次催促制止无效,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退出土地1.5亩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田国营辩称,本案民事起诉状中首部和尾部均是滑县老店镇田庄村委会,但加盖的公章却是滑县老店镇堤口村民委员会,应以规范的备案名称作为诉讼主体。本案诉讼涉及全体村民利益,依法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起诉。而本案起诉之前,村委会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党员等会议,故本案起诉不能代表田庄村广大村民的真实意思和切身利益。本案中,滑县老店镇田庄村委会是以未按民主议定制而提起诉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规定,以违反民主议定程序而要求合同无效、返还土地的,起诉的主体应是一半以上的村民,而不是村委会。因此,本案滑县老店镇田庄村员村民委会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009年9月份,经田庄村、支两委,村民、党员代表开会讨论决定,对村里的原“林地”进行发包。案涉的一亩土地原由他人承包,后因地边界问题发生纠纷,2010年10月1日,村委会经研究将该一亩土地承包给被告,被告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书》,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承包费数额,承包期限等合法、合理。且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支付了全额承包费用,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田堤口村俗称田庄村。2010年10月1日,经田庄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将原“林地”土地1亩承包给被告,村委会向被告出具了《合同书》一份,载明:“合同书本村委会和村民田国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1亩从2010至2025年。收到本人承包费4500元(包括干活工资1500元)以此合同为据田庄村委会2010年10月1日建书联合合百经手。”并加盖滑县老店镇田田堤口村民委员会印章。诉讼中,原告对《合同书》的形成时间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本院技术科依照程序终结了鉴定程序。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交的会议记录、《合同书》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滑县老店镇田堤口村民委员会向被告出具的《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多年,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双方应继续履行。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滑县老店镇田堤口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建忠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王社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中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