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XX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XX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魏振邦。委托代理人:王浩盾,该公司职工。被告:XX飞,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诉被告车辆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维伟人民陪审员 姬皓静人民陪审员 邹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