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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关于赵淑芬与周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芬,周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赵淑芬。被申请执行人:周树文。申请执行人赵淑芬与被申请执行人周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建建民初字第05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树文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7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付永伍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