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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文俊与刘小荣、金来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俊,刘小荣,金来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461号原告刘文俊,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刘小荣,女,194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金来钰,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俊诉被告刘小荣、金来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俊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小荣、金来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俊对被告刘小荣、金来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文俊承担。审判员  刘克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