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文俊与刘小荣、金来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俊,刘小荣,金来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461号原告刘文俊,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刘小荣,女,194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金来钰,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俊诉被告刘小荣、金来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俊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小荣、金来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俊对被告刘小荣、金来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文俊承担。审判员 刘克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